搞錯法規害賣家遭罰奢侈稅住商房仲判賠187萬.jpg

今日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報導:

「搞錯法規害賣家遭罰奢侈稅 住商房仲判賠187萬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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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政/執業律師

據媒體報導,近日有位右手癱瘓的身障女子,在搭乘台北捷運(以下簡稱北捷)的電扶梯時,靠左站立以便用左手緊握扶手,卻遭其他旅客白眼、嗆聲,令她覺得委屈。

近年來,這種案例其實不少。媒體也報導過不只一次:20年前北捷剛通車時,雖曾宣導電扶梯「右側站立,左側通行」,但已在10年前取消這項政策。不過,許多民眾的觀念,仍然停留在過去的印象。於是,「左側站立」的旅客,很容易被當成「不懂規矩」,進而遭到輕蔑乃至責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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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周政/執業律師、台大法學碩士

幾天前,許多中文網路媒體不約而同地刊出同一則新聞,有的標題是「美國最瞎律師!三十年來謀殺官司從沒勝訴過」,有的標題是「全美最爛律師!接30多件謀殺官司從沒贏過」,呈現出來的思維,都是把「勝訴率」和律師的好壞劃上等號。但我認為這種思維很不妥。

一般民眾找律師的時候,往往有種迷思,以為「勝訴率高」就是厲害的律師。問題是,如果律師平常接案的時候,專挑案情簡單、贏面較大的案件,累積下來的勝訴率自然較高,但這樣的律師有比較厲害嗎?相信讀者心中已有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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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菜單,沒法度?

-淺談「無菜單料理」的民法問題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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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看到一篇網路文章,大意是說:

在台灣,車齡10年以上的汽車被人撞壞了,如果告上民事法院,要求肇事者賠償修車費用,往往因為零件折舊的緣故,導致法院判賠的金額,比實際需要的修車費用少很多,例如修車需要2、30萬元,但僅判賠幾萬元。不過,其實受害者在起訴的時候,可以主張「回復原狀」而非「金錢賠償」,如果獲得勝訴判決,肇事者就必須負責把汽車修好還給受害者,這樣就沒有折舊的問題了。
(原文:http://cavalier1636.pixnet.net/blog/post/4464694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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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VBS報導:

台中一名婦人,貪圖方便以「切西瓜」的方式,直接穿越快慢車道到對面馬路,結果造成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倒地,身上多處擦傷,婦人看看就離開。摔傷的騎士報警,警方調閱監視器,認為婦人造成騎士摔車,有因果關係,也沒有立即報警,屬肇事逃逸,以車牌追人,將婦人函送。

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81%95%E8%A6%8F%E9%81%8E%E9%A6%AC%E8%B7%AF-%E5%AE%B3%E4%BA%BA%E6%91%94%E8%BB%8A-%E9%A7%9B%E9%9B%A2%E6%B2%92%E5%A0%B1%E8%AD%A6%E5%B1%AC%E8%82%87%E9%80%83-09380006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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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認識了石川小百合這位演歌歌手,三不五時會點個「天城越え」或「津軽海峡・冬景色」來聽。

天城越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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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報導:

李姓女子前年在台北富邦銀行雙連分公司辦理100萬元定期存款,沒想到去年3月,卻被人冒用證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,百萬定存隨即經由網銀被解約,轉帳存入他人帳戶,百萬元不翼而飛,李女認為富邦銀有疏失,提告要求還錢。

台北地院審理後,法官認為依最高法院的判例,存款如真的是他人冒領,銀行職員縱使沒有過失,也只能對冒領人請求賠償,不能以第三人冒領為由,客戶不能請求返還寄託物,依民法消費寄託關係,李女的百萬定存不是她領走,銀行就應返還,判決台北富邦銀行雙連分公司,應賠李女100萬元,還有到清償日為止的年利率5%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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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在高院開完庭,走出法庭準備離開時,一位年紀稍長的書記官叫住我,問我是不是林原老師,我吃驚地問她怎麼知道,她說她的同事以前在基隆上過我的課,剛剛在走廊上認出我,但沒空過來跟我打招呼,所以託她問候我一聲。


這時我才想起,剛剛在等庭的時候,確實有一位長相清秀的年輕書記官走過我身邊,然後回頭看了我一會兒,我當時有跟她對到眼,內心也有一絲懷疑,會不會是認識的人,但隨即又忙著看卷了,就沒有多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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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看到一則新聞是這樣說的:苗栗有一間view很棒的餐廳,湖光山色美景盡收眼底,但是最近有民眾投訴,說該餐廳規定「入園費」每人100元,如果有點餐的話,可以用入園費折抵部分餐費,他們一家十個人進去,只有五人點餐,其餘五人不點餐,但是店家卻說,只能折抵500元,也就是說,沒有點餐的那五人,不能把折抵的權利轉讓給有點餐的那五人使用,該位民眾覺得很不合理,而消保官也認為,這間餐廳的規定不違法,但不合理。

我怎麼想都覺得很合理啊!哪裡有不合理?

店家規定入園費可以折抵餐費,一方面是鼓勵你消費更多,讓他可以獲利更多,另方面也是公平起見,不要重複計算成本。入園費就是「讓妳在這裡看美景」的代價,而餐費則是「讓妳坐在這裡看美景+吃餐點」的代價(畢竟人都進來用餐了,當然可以看美景),所以才會規定入園費可以折抵餐費,否則單一消費者豈不是被剝兩層皮?(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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