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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報導:

李姓女子前年在台北富邦銀行雙連分公司辦理100萬元定期存款,沒想到去年3月,卻被人冒用證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,百萬定存隨即經由網銀被解約,轉帳存入他人帳戶,百萬元不翼而飛,李女認為富邦銀有疏失,提告要求還錢。

台北地院審理後,法官認為依最高法院的判例,存款如真的是他人冒領,銀行職員縱使沒有過失,也只能對冒領人請求賠償,不能以第三人冒領為由,客戶不能請求返還寄託物,依民法消費寄託關係,李女的百萬定存不是她領走,銀行就應返還,判決台北富邦銀行雙連分公司,應賠李女100萬元,還有到清償日為止的年利率5%利息。

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50217002259-2604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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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965號判例:

金融機關與客戶間之乙種活期存款契約,具有消費寄託之性質,客戶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。上訴人係金融機關,就客戶具領存款,究以何種方法判別印章之真偽,為其內部處理業務之問題,縱令金融機關之職員,以肉眼判別印章之真偽,並無過失,然存款為第三人偽刻章章所冒領,上訴人僅得對該冒領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,要不得以第三人冒領之事由,主張對於被上訴人已生清償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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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而言之,縱使存款已遭歹徒冒領,當存戶來提款時,原則上銀行還是應該如數給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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