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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菜單,沒法度?

-淺談「無菜單料理」的民法問題

 

最近有新聞報導,L小姐帶了八位友人到一間「無菜單」的日本料理店用餐,店家請L小姐直接點餐,L小姐表示「錢沒關係,好吃就好」、「什麼都吃,你們決定菜色」,結果九人份十四道料理吃下來,結帳金額竟高達12萬元,L小姐覺得店家坑人,店家則喊冤,表示食材都是日本空運來台,價格反映成本。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60123/37028011/

 

這則新聞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後,「法律白話文PLM」網站(以下簡稱PLM)也發表一篇文章,標題為《9個人吃了12萬!從頂級日本料理介紹法律上怎麼成立民事契約》,以白話方式概略介紹民法上買賣契約的概念,並在文章結尾指出:「綜上所述,新聞事件中的劉小姐是否要支付大餐的金額給店家,必須先看他們雙方的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,但是劉小姐跟店家間的約定只有「沒關係」,而未具體約定該買賣契約的價金,因此討論上應聚焦在本事件的情況,是否為民法第346條第1項可直接視為定有價金的情形?如果採肯定見解,劉小姐就必須支付該筆金額;如果採否定見解,劉小姐就不須支付該筆金額,而店家只能另外依民法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再去向劉小姐請求了。」

http://plainlaw.me/2016/01/28/sushi/

 

本宅看到這則新聞後,也思考了一下「無菜單料理」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,恰好又看到了PLM的文章,本宅對於PLM的速度和敏銳度給予高度評價,但對於PLM以「買賣契約」的概念來思考這起事件的觀點,本宅則有不同看法,於是寫了這篇文章,供各位讀者參考。

 

當然,話說在前頭,以下只是本宅的隨筆隨想,而且主打的觀眾群是非法律專業人士,所以若有不夠嚴謹或精確的地方,還請同道高人不吝指點,本宅必當虛心受教(拜)。

 

一、「店家做料理給客人吃」這件事情,與其說是「買賣」,不如說是「承攬」,會比較貼切:

 

首先,要講一下民法上的「契約」概念。姑且讓我粗略地說:人與人之間,相互同意,在彼此間成立一種法律關係,產生某些權利或義務,基本上就是「契約」。所以契約不一定要寫成書面,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契約。譬如風見用嘴巴說要用1億美金把阿斯拉賣給蘭德爾,蘭德爾也說好,他們就成立了買賣契約。

 

(當然,這只是隨便舉例而已,本宅當然知道,風見不會賣掉阿斯拉,蘭德爾也只想買明日香

 

接著,要講一下「買賣」跟「承攬」的概念。

 

《民法》這部法典,規範了一些典型的契約內容,除了說明這些契約的概念之外,也把這些契約類型中,雙方各有哪些權利義務,直接寫清楚講明白。

 

民法第345條(註1)告訴我們,買賣契約就是賣方要付錢給買方,買方要把某種財產轉讓給買方。換句話說,雙方想要交易的對象,是某種「財產」,它可以是有形的「物品」,也可以是無形的「權利」。

 

民法第490條(註2)告訴我們,承攬契約就是我方要付錢給對方,對方要為我方完成某件工作。換句話說,雙方想要交易的對象,是某件「工作」。這裡所謂的工作,可以是做出某種有形的作品,例如蓋房子、雕刻、繪畫,但也可以是某種無形的服務或活動,例如請初音未來唱歌、請天海春香跳舞(喂喂喂)。

 

講到這裡,各位應該可以理解,為何本宅認為「店家做料理給客人吃」這件事情,與其說是「買賣」,不如說是「承攬」,會比較貼切。畢竟,食材要經過烹飪才會變成料理,我們付錢請店家做料理給我們吃,店家就需要花費時間、力氣、技術去完成一份料理,這樣是不是比較像「承攬」呢?

 

況且,當我們去日本料理店吃握壽司時,如果我們把這件事理解為:店家賣了握壽司這個物品給我們,那麼試問:盛裝握壽司的盤子,為什麼沒有一起賣給你呢?難道我們會指著菜單上的照片(如果有的話),對店家說「你的商品應該包括盤子,所以我付了錢就可以把盤子也帶走」嗎?

 

尤其,如果把「店家做料理給客人吃」這件事情理解為「買賣」,按照PLM那篇文章的說法,就有可能發生「因為雙方沒有講好多少錢,所以雙方之間並未成立任何契約」的問題。但是,這樣的結果實在有點違反我們的常識。客人請店家做料理給他吃,店家也說好,於是真的做了料理出來,只不過客人沒問價錢,店家也沒講,結果雙方之間竟然沒有法律上的契約關係,店家要請客人付錢,竟然是要求客人「返還不當得利」,聽起來實在很怪,不是嗎?

 

相反地,如果理解為「承攬」,應該就不會有這種問題了。因為民法第491條(註3)第2項告訴我們,如果店家有價目表,就照價目表來結帳,如果店家沒有價目表,那就按照「習慣」來決定價格。這裡所謂的「習慣」,姑且可以理解為我們平常說的「行情」。雖然「行情到底是多少」仍有不確定性,但無論如何,至少不會發生雙方沒提到價錢就變成沒有契約關係的詭異局面。

 

基於上述理由,本宅認為,「店家做料理給客人吃」這件事情,與其說是「買賣」,不如說是「承攬」,比較符合我們日常生活的觀念,同時也能減少法律上的爭議吧!

 

二、如果本案進入訴訟,她的律師可能會主張「無菜單料理」適用「承攬契約」,並以「習慣」來決定合理的結帳金額:

 

如果L小姐認為店家的報價偏高,她可能會拒絕付款,於是店家勢必會告L小姐。

 

雖然一般人可能馬上聯想到的是:L小姐吃霸王餐,店家會告他詐欺,但本宅認為,既然L小姐是對價格有所質疑才拒絕付款,那麼就很難說L小姐是起初就沒打算付錢,檢警單位也很難認定L小姐觸犯詐欺罪。所以,本案終究還是民事糾紛,要打官司也是打民事官司來解決。

 

如果雙方進入民事訴訟,店家勢必會根據他們自己的報價來主張,也就是要求L小姐支付12萬元。然而,本案情形是雙方沒有事先講好價錢,所以這個12萬元是店家單方面的主張,如果L小姐反對這個主張,那法院也只得好好來探討「這頓飯到底應該收多少錢才對」。

 

這時,L小姐的律師可能就會主張,應該要看「習慣」,也就是「行情」,來決定合理的價錢是多少。後續可能的發展是:法院會叫雙方提供資料,開始瞭解當天L小姐一行人吃掉的食材成本要多少錢?其他「無菜單料理」同行的利潤水平大概是在什麼範圍?綜合各方面的資料來探討:到底如何「依習慣決定」這頓飯該收多少錢?

 

當然,如果這家店的老闆秉持「味自慢」的精神,認為自己的手藝值得高於一般行情的價碼,那他一定會很不爽,因為法院調查到最後,很有可能害他賺不到本來會有的利潤水平。但這樣的結果可能對L小姐有利,所以L小姐的律師應該會走這條路線。

 

三、換個角度來看,店家的律師可能會主張「無菜單料理」不適用承攬契約,而是自行創設一種特殊的契約,價格取決於店家自己的慣例,而非同業的行情:

 

面對L小姐可能主張「依習慣」決定這頓飯值多少錢,店家若要堅決捍衛自己的立場,店家的律師可能會主張:「無菜單料理」是一種特殊的契約,它跟民法規定的承攬契約乍看之下有點像,但又有很多地方不一樣;在「無菜單料理」的餐飲文化中,顧客一旦同意用餐,就是同意店家依照自己平日的行情來收費,所以只要店家開出的價格,沒有逾越自己平日的行情,就是合理的價格,也是顧客所預先同意接受的價格;所以,當顧客同意用餐時,就表示顧客有義務依「該店的行情」來付帳。

 

如果法院接受這種主張,就得調查該店過去的交易記錄,以瞭解該店過去都跟顧客收多少錢?價格與成本之間的關係為何?能否整理出某種規律或標準?最後也是綜合各方面資料來下判斷。

 

四、料理吃下肚,利益不存在,不必償還?

 

臉書上有同道中人引述PLM的那篇文章,並提到「如果構成不當得利,又會有民法第182條的問題」,不過這應該是開玩笑的成分居多吧!

 

我順便解釋一下好了,PLM那篇文章說,如果本案被認為雙方未成立買賣契約,就會變成L小姐一行人不當得利(料理被L小姐一行人吃下肚,店家卻沒拿到半毛錢),如此一來,店家應該會依照民法第179條(註4),要求他們返還不當得利。

 

但民法第182條第1項也說:「不當得利之受領人,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,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。」所以就會引發一種奇想:L小姐在點餐時也不知道雙方會無法成立買賣契約,而料理被吃下肚之後就沒了,所以L小姐可以不必償還?

 

我相信,如果案子送進法院,法官一定不可能讓L小姐吃飯卻不必付錢的(笑)。

 

況且,事實上,就算用不當得利來思考,L小姐所獲得的利益,應該是「店家做料理給他們吃」這件事,也就是某種工作的完成,L小姐把料理吃下肚,店家就完成了這件工作,L小姐也就享受了「工作完成」的利益,這份利益得到了就是得到了,並不因為料理吃下肚而消失。

 

所以本宅還是認為,本案情形並不會有「雖不當得利,卻不必返還」的情形。

 

五、恭喜您又看了一篇廢文(誤)

 

回到現實來說,以上討論多半只有「腦筋急轉彎」的意義,因為本案大概不會進入訴訟,畢竟金額太小,打官司也太麻煩,而且店家肯定不想把自己的營業收支攤開來供人檢視,所以真正會發生的事情是:L小姐如不付錢,店家會告她詐欺,檢察官收案之後,會把雙方都叫來唸一頓,左批L小姐「歡歡」,右批店家賣太貴,然後叫雙方去調解委員面前「搓圓仔」,最後打幾折結帳,檢察官下不起訴處分,結案(笑)

 

1:民法第345條:「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。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」

 

2:民法第490條:「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,其材料之價額,推定為報酬之一部。」

 

3:民法第491條第2項:「未定報酬額者,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;無價目表者,按照習慣給付。」

 

4:民法第179條第1項: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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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御宅大律師 周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