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搞錯法規害賣家遭罰奢侈稅住商房仲判賠187萬.jpg

今日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報導:

「搞錯法規害賣家遭罰奢侈稅 住商房仲判賠187萬」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60922/954021

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來說,這可說是一則振奮人心的判決!

報導指出:

“新北市一名開設室內設計公司的黃姓女老闆,2011年3月間在永和區買下一戶房屋當住家兼登記為公司地址,同年底委託住商不動產劉姓仲介賣屋時,多次詢問是否會遭課徵奢侈稅,劉男都說只要符合「自住」就不會,卻忽略該屋有公司登記,導致房屋以1千萬元賣出後,黃女遭課奢移稅及罰鍰共187萬5千元,黃女不甘損失怒提告求償,新北地院今判劉男及仲介公司須連帶賠償187萬5千元。”

其實,這種因為奢侈稅而引發的交易糾紛,早已不是新聞。賣方追究責任的對象,有時是房仲,有時則是代書,或者同時告房仲及代書。

但為何說這是振奮人心的判決呢?因為,在這類案件中,賣方要告贏房仲或代書,並非易事。通常房仲或代書都會辯稱,他們跟賣方之間的契約關係,沒有包含處理奢侈稅的事務。不少法院判決都採納這樣的答辯,造成賣方敗訴收場。

筆者還記得,2013年的時候,曾經看過新北地院有一則判決(102年度訴字第923號),是賣方告贏代書的【參見筆者部落格文章:御宅大律師告訴你:代書出包,害我要繳奢侈稅,怎麼辦?】;然而,代書上訴到二審後,高等法院卻改判賣方敗訴(102年度上易字第847號);筆者雖然不是當事人,但看到這樣的結果,也不禁扼腕。

然而,本案就不同了。報導指出,本案的房仲也是辯稱”向賣方說明奢侈稅等法規事項,不在賣屋委託銷售服務範圍內”;”但法官檢視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條文,發現房屋仲介公司受託範圍包括「諮詢服務」,而住商不動產網站有關「賣屋指南」,也提及若對房地產相關法令、貸款及稅費不清楚,皆可向經紀人員詢問,且註明相關稅費包括奢侈稅。”

由此可知,本案的賣方從契約文字中找到了線索,又從房仲業者的官網介紹中,找出了有利賣方的文字佐證,終於讓法官採信賣方的主張:「房仲的服務範圍,包含奢侈稅的諮詢服務」。

筆者認為,這樣的判決結果,應該是符合公平正義的。畢竟,如果房仲業者自己都表明,歡迎賣方來諮詢奢侈稅的問題,而且還大喇喇地寫在官網上面,某程度上就該負起提供正確資訊的責任,否則,豈不是欺騙消費者嗎?

由於本案仍可上訴,後續將會如何發展,值得關注。筆者希望,上級法院也能作出保障消費者權益、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妥適判決,才不枉民眾對於司法的期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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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御宅大律師 周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