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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看到一則新聞是這樣說的:苗栗有一間view很棒的餐廳,湖光山色美景盡收眼底,但是最近有民眾投訴,說該餐廳規定「入園費」每人100元,如果有點餐的話,可以用入園費折抵部分餐費,他們一家十個人進去,只有五人點餐,其餘五人不點餐,但是店家卻說,只能折抵500元,也就是說,沒有點餐的那五人,不能把折抵的權利轉讓給有點餐的那五人使用,該位民眾覺得很不合理,而消保官也認為,這間餐廳的規定不違法,但不合理。

我怎麼想都覺得很合理啊!哪裡有不合理?

店家規定入園費可以折抵餐費,一方面是鼓勵你消費更多,讓他可以獲利更多,另方面也是公平起見,不要重複計算成本。入園費就是「讓妳在這裡看美景」的代價,而餐費則是「讓妳坐在這裡看美景+吃餐點」的代價(畢竟人都進來用餐了,當然可以看美景),所以才會規定入園費可以折抵餐費,否則單一消費者豈不是被剝兩層皮?(笑)

但是,對於單一消費者來說,想要進來看美景,就是要支付入園費,別人付的入園費,是他看美景的代價,跟你有什麼關係?你付了入園費,然後又點了餐,所以店家把妳的入園費抵掉,免得剝你兩層皮,這很合理;至於沒點餐的人,他想要進來看美景,當然還是要交入園費啊!如果拿他的入園費來抵你的餐費,豈不是讓他免費入園看美景?你有什麼理由認為店家必須這麼做?不懂耶~

古人說盡信書不如無書,新聞又何嘗不是這樣呢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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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御宅大律師 周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