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最近看到一篇網路文章,大意是說:

在台灣,車齡10年以上的汽車被人撞壞了,如果告上民事法院,要求肇事者賠償修車費用,往往因為零件折舊的緣故,導致法院判賠的金額,比實際需要的修車費用少很多,例如修車需要2、30萬元,但僅判賠幾萬元。不過,其實受害者在起訴的時候,可以主張「回復原狀」而非「金錢賠償」,如果獲得勝訴判決,肇事者就必須負責把汽車修好還給受害者,這樣就沒有折舊的問題了。
(原文:http://cavalier1636.pixnet.net/blog/post/44646943)

但我怎麼看都覺得不對勁...

首先,所謂回復原狀,當然是回復到事故前的原狀,亦即一台車齡10年的老車。因此,法院判決命肇事者回復原狀,並不代表受害者可以從肇事者那裡得到全新的汽車零件。如果真如該文作者所言,肇事者很"負責"地將該車送修,換上全新的零件,那麼我很懷疑,受害者是否會發生「不當得利」的問題。

其次,判決不是魔法,肇事者若不照辦,受害者也只得聲請強制執行。然而,當判決主文寫的不是「賠一筆錢」而是「做一件事」時,肇事者就算賴皮不幹,法院最終也僅能叫他負擔「做這件事情所需的費用」。試問,把該車回復到事故前的原狀,需要多少錢呢?很明顯的,繞了一大圈,到頭來還不是要計算折舊。

總之,我認為該文內容似是而非,值得再三商榷,建議諸君不宜貿然輕信...

arrow
arrow

    御宅大律師 周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