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VBS報導:

台中一名婦人,貪圖方便以「切西瓜」的方式,直接穿越快慢車道到對面馬路,結果造成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倒地,身上多處擦傷,婦人看看就離開。摔傷的騎士報警,警方調閱監視器,認為婦人造成騎士摔車,有因果關係,也沒有立即報警,屬肇事逃逸,以車牌追人,將婦人函送。

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81%95%E8%A6%8F%E9%81%8E%E9%A6%AC%E8%B7%AF-%E5%AE%B3%E4%BA%BA%E6%91%94%E8%BB%8A-%E9%A7%9B%E9%9B%A2%E6%B2%92%E5%A0%B1%E8%AD%A6%E5%B1%AC%E8%82%87%E9%80%83-09380006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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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3號判決:

車禍肇事,致被害人受傷,不以車輛直接撞及者為限,其因撞及車輛或因躲避車禍而間接受傷,亦可包括在內,是本件難以被害人受傷不重而卸免肇事逃逸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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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說,只要是肇事原因,就算沒有直接碰撞,也不能隨便跑掉,否則可能涉嫌肇事逃逸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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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御宅大律師 周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