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VBS報導:
台中一名婦人,貪圖方便以「切西瓜」的方式,直接穿越快慢車道到對面馬路,結果造成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倒地,身上多處擦傷,婦人看看就離開。摔傷的騎士報警,警方調閱監視器,認為婦人造成騎士摔車,有因果關係,也沒有立即報警,屬肇事逃逸,以車牌追人,將婦人函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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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3號判決:
車禍肇事,致被害人受傷,不以車輛直接撞及者為限,其因撞及車輛或因躲避車禍而間接受傷,亦可包括在內,是本件難以被害人受傷不重而卸免肇事逃逸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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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說,只要是肇事原因,就算沒有直接碰撞,也不能隨便跑掉,否則可能涉嫌肇事逃逸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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