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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本文轉錄自法源法律網,並非御宅大律師周政個人創作。

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: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
法源編輯室/ 2014-02-18


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(十八)日表示,有夫妻為兒子從父姓或從母姓意見不合,男嬰的外婆逕自到戶政所辦理登記,戶政人員表示應抽籤決定,結果抽中從母姓,男子不服提告,該院認定,戶政單位抽籤過程未並無瑕疵,因此判其敗訴。


屏東縣萬丹鄉戶政事務所指出,當時男嬰是由外婆報戶口,戶政人員確實查證男嬰身分,並得知男嬰父母對從父姓或從母姓出現歧異,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,准予由男嬰的外婆抽籤決定,結果抽中母姓,父親表示無法接受,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提出訴願失利後,又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,提起行政訴訟。

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表示,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,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者,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,並未硬性規定抽籤「由誰來抽」或是「怎麼抽」;而戶籍法第29條第1項規定,嬰兒父母、祖父母和撫養人等,只要和嬰兒有血緣關係,都具辦理出生登記申請人的資格,因此男嬰的外婆既為合法申請人,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辦的過程也都合法,因此判決男子敗訴。


法界人士表示,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,父母對小孩姓氏有決定權,但若意見相左,無法達成共識或約定,就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。此外,夫妻約定小孩姓氏後,依同條第2項規定,在未成年前,仍有一次機會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;或是於子女成年後,依同條第3項規定,得以自己決定變更從父姓或母姓。

 

原文網址:http://www.lawbank.com.tw/news/NewsContent.aspx?NID=118139.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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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評:從「戶籍法第29條第1項規定,嬰兒父母、祖父母和撫養人等,只要和嬰兒有血緣關係,都具辦理出生登記申請人的資格,因此男嬰的外婆既為合法申請人,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辦的過程也都合法」這段可以看出,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民法規定子女從姓可以抽籤決定(因為也不能強制從父姓或從母姓,所以有爭議時還是只能抽籤解決),而是可能在於「誰」有權利帶小baby去報戶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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