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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使用 國稅局:設算房屋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

法源編輯室/ 2013-10-04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今(四)日表示,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借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

國稅局說明,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公司設籍使用,係屬個人將財產無償出借與法人使用,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稅捐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設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,而且,被稅捐稽徵機關設算的租賃收入,公司不可以列報扣除其營利事業租金費用。此外,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更一字第14號判決,即使納稅義務人證明了無償借用的事實,但是若其借用之對象為從事營利活動的營業人或執行業務人,由於營利者本身即具有營利目標,而無償借用財產予營利者,並非常態。

又財政部73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58929號函釋,亦明白指出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但是如果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,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,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,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,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,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竣公證,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。

舉例說明,某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其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(非營業人)作為辦公及活動使用,同時經雙方辦理無償借用之公證,則可免設算租賃收入;但是如果某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,無償提供其兄弟姐妹做為牙醫診所使用,因兄弟姐妹為旁系血親(非屬直系親屬),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「他人」之定義,其提供執行業務者使用,仍然會被稽徵機關設算租賃收入。國稅局提醒,個人如欲將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其他個人或公司使用,請注意上述規定。

原文網址:http://www.lawbank.com.tw/news/NewsContent.aspx?NID=114386.0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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