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就是御宅大律師,周政。
(圖片取自網路:出處點我。)
最近有一則新聞報導:「27歲劉姓男子自國外讀書返國後,對老家母親不聞不問,把扶養責任丟給兄姊,被老母親控告遺棄,檢方認為劉某未構成遺棄要件,做出不起訴處分...」(原文參見自由時報2013年9月9日報導《不養老母 遺棄罪不起訴》)
為何這名男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?如果這不是遺棄,那什麼才叫遺棄?
其實,刑法的遺棄罪,處罰的是「讓被害人陷入生存危機」的行為,也就是說,如果這名男子不養老母,老母就會沒人照顧,最後很可能就生病死掉了,那麼這名男子的行為就會構成犯罪;反之,如果就算這名男子不養老母,老母也還有別人照顧,不至於生病死掉,那麼就尚未達到需要用刑法來處罰的地步。
然而,刑法上無罪,不代表民事上沒有法律責任!依照民法的規定,只要父母不能自己維持生活,原則上子女都應該扶養父母;如果子女自己經濟狀況不好,可以訴請法院減輕扶養義務,但不能完全免除扶養義務。除非是有父母過去曾經長期虐待或性侵子女之類的特殊情形,法律上有特別的規定,才能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,以免有失公平。
所以,如果子女無故拒絕扶養父母,父母可以到民事法院對子女起訴,請求按月給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用;如果在多名子女之間,有些人拒絕分攤撫養費用,造成其他人必須增加支出,那麼,其他人可以依照民法有關「不當得利」的規定,到民事法院對那些拒絕分攤的人起訴請求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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