搞錯法規害賣家遭罰奢侈稅住商房仲判賠187萬.jpg

今日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報導:

「搞錯法規害賣家遭罰奢侈稅 住商房仲判賠187萬」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60922/954021

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來說,這可說是一則振奮人心的判決!

報導指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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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政/執業律師

據媒體報導,近日有位右手癱瘓的身障女子,在搭乘台北捷運(以下簡稱北捷)的電扶梯時,靠左站立以便用左手緊握扶手,卻遭其他旅客白眼、嗆聲,令她覺得委屈。

近年來,這種案例其實不少。媒體也報導過不只一次:20年前北捷剛通車時,雖曾宣導電扶梯「右側站立,左側通行」,但已在10年前取消這項政策。不過,許多民眾的觀念,仍然停留在過去的印象。於是,「左側站立」的旅客,很容易被當成「不懂規矩」,進而遭到輕蔑乃至責罵。

問題是,「靠左邊站」的旅客既不違法,也不違規,我們憑什麼蔑視,甚至是仇視他們?或許會有人說,左側通行是民眾「約定成俗」的規矩,然而,在20年前,如果不是北捷刻意宣導「左側通行」,旅客會自己「靠右邊站」嗎?我想,答案應該是否定的。

20年前,北捷在民眾的心中創造了「左側通行才是對的」這種印象,卻在10年前變了卦,從此絕口不提「左側通行」,結果,許多民眾仍然抱持著20年前的印象,但也有部分民眾接收了新觀念,兩種不同的思維碰撞在一起,造成「沒違規卻被罵」的案例接二連三發生,網友之間的筆戰也是方興未艾,請問北捷可以置身事外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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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周政/執業律師、台大法學碩士

幾天前,許多中文網路媒體不約而同地刊出同一則新聞,有的標題是「美國最瞎律師!三十年來謀殺官司從沒勝訴過」,有的標題是「全美最爛律師!接30多件謀殺官司從沒贏過」,呈現出來的思維,都是把「勝訴率」和律師的好壞劃上等號。但我認為這種思維很不妥。

一般民眾找律師的時候,往往有種迷思,以為「勝訴率高」就是厲害的律師。問題是,如果律師平常接案的時候,專挑案情簡單、贏面較大的案件,累積下來的勝訴率自然較高,但這樣的律師有比較厲害嗎?相信讀者心中已有答案。

其次,各家報導大同小異,都是在說美國律師吉里諾(Jerry Guerinot)被人稱為「最爛律師」(the worst lawyer),因為過去三、四十年來,他辦過三十多件死囚辯護案,沒有一件是勝訴的;又說德州大學「死刑創傷治療系」的馬庫斯(Jim Marcus)教授批評吉里諾根本沒有全心全力辦案。

然而,以我粗淺的英文能力,追溯到這則新聞的源頭:美聯社報導《輸掉全部死囚案件的德州律師表示他不做了》(TEXAS LAWYER WHO LOST ALL DEATH PENALTY CASES SAYS HE'S DONE),發現各家報導內容和美聯社的原文「差很大」,甚至有許多嚴重的翻譯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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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菜單,沒法度?

-淺談「無菜單料理」的民法問題

最近有新聞報導,L小姐帶了八位友人到一間「無菜單」的日本料理店用餐,店家請L小姐直接點餐,L小姐表示「錢沒關係,好吃就好」、「什麼都吃,你們決定菜色」,結果九人份十四道料理吃下來,結帳金額竟高達12萬元,L小姐覺得店家坑人,店家則喊冤,表示食材都是日本空運來台,價格反映成本。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60123/37028011/

這則新聞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後,「法律白話文PLM」網站(以下簡稱PLM)也發表一篇文章,標題為《9個人吃了12萬!從頂級日本料理介紹法律上怎麼成立民事契約》,以白話方式概略介紹民法上買賣契約的概念,並在文章結尾指出:「綜上所述,新聞事件中的劉小姐是否要支付大餐的金額給店家,必須先看他們雙方的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,但是劉小姐跟店家間的約定只有「沒關係」,而未具體約定該買賣契約的價金,因此討論上應聚焦在本事件的情況,是否為民法第346條第1項可直接視為定有價金的情形?如果採肯定見解,劉小姐就必須支付該筆金額;如果採否定見解,劉小姐就不須支付該筆金額,而店家只能另外依民法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再去向劉小姐請求了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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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看到一篇網路文章,大意是說:

在台灣,車齡10年以上的汽車被人撞壞了,如果告上民事法院,要求肇事者賠償修車費用,往往因為零件折舊的緣故,導致法院判賠的金額,比實際需要的修車費用少很多,例如修車需要2、30萬元,但僅判賠幾萬元。不過,其實受害者在起訴的時候,可以主張「回復原狀」而非「金錢賠償」,如果獲得勝訴判決,肇事者就必須負責把汽車修好還給受害者,這樣就沒有折舊的問題了。
(原文:http://cavalier1636.pixnet.net/blog/post/44646943)

但我怎麼看都覺得不對勁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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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VBS報導:

台中一名婦人,貪圖方便以「切西瓜」的方式,直接穿越快慢車道到對面馬路,結果造成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倒地,身上多處擦傷,婦人看看就離開。摔傷的騎士報警,警方調閱監視器,認為婦人造成騎士摔車,有因果關係,也沒有立即報警,屬肇事逃逸,以車牌追人,將婦人函送。

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9%81%95%E8%A6%8F%E9%81%8E%E9%A6%AC%E8%B7%AF-%E5%AE%B3%E4%BA%BA%E6%91%94%E8%BB%8A-%E9%A7%9B%E9%9B%A2%E6%B2%92%E5%A0%B1%E8%AD%A6%E5%B1%AC%E8%82%87%E9%80%83-09380006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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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3號判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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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認識了石川小百合這位演歌歌手,三不五時會點個「天城越え」或「津軽海峡・冬景色」來聽。

天城越え

津軽海峡・冬景色

但到今天才突然想到一個問題:

每次點開的影片,都是她中年以後的表演,那,她年輕時候在幹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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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報導:

李姓女子前年在台北富邦銀行雙連分公司辦理100萬元定期存款,沒想到去年3月,卻被人冒用證件申請網路銀行服務,百萬定存隨即經由網銀被解約,轉帳存入他人帳戶,百萬元不翼而飛,李女認為富邦銀有疏失,提告要求還錢。

台北地院審理後,法官認為依最高法院的判例,存款如真的是他人冒領,銀行職員縱使沒有過失,也只能對冒領人請求賠償,不能以第三人冒領為由,客戶不能請求返還寄託物,依民法消費寄託關係,李女的百萬定存不是她領走,銀行就應返還,判決台北富邦銀行雙連分公司,應賠李女100萬元,還有到清償日為止的年利率5%利息。

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50217002259-2604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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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在高院開完庭,走出法庭準備離開時,一位年紀稍長的書記官叫住我,問我是不是林原老師,我吃驚地問她怎麼知道,她說她的同事以前在基隆上過我的課,剛剛在走廊上認出我,但沒空過來跟我打招呼,所以託她問候我一聲。


這時我才想起,剛剛在等庭的時候,確實有一位長相清秀的年輕書記官走過我身邊,然後回頭看了我一會兒,我當時有跟她對到眼,內心也有一絲懷疑,會不會是認識的人,但隨即又忙著看卷了,就沒有多想。

我想,對於曾經教過塾的人來說,看到當年的學生有如願考上公職,而且還記得自己曾經教過他,都會覺得很開心吧!
想當年,還有學生跟我開玩笑說:「老師,你取這個藝名,諧音豈不是『零圓』,聽起來不會賺錢耶~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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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看到一則新聞是這樣說的:苗栗有一間view很棒的餐廳,湖光山色美景盡收眼底,但是最近有民眾投訴,說該餐廳規定「入園費」每人100元,如果有點餐的話,可以用入園費折抵部分餐費,他們一家十個人進去,只有五人點餐,其餘五人不點餐,但是店家卻說,只能折抵500元,也就是說,沒有點餐的那五人,不能把折抵的權利轉讓給有點餐的那五人使用,該位民眾覺得很不合理,而消保官也認為,這間餐廳的規定不違法,但不合理。

我怎麼想都覺得很合理啊!哪裡有不合理?

店家規定入園費可以折抵餐費,一方面是鼓勵你消費更多,讓他可以獲利更多,另方面也是公平起見,不要重複計算成本。入園費就是「讓妳在這裡看美景」的代價,而餐費則是「讓妳坐在這裡看美景+吃餐點」的代價(畢竟人都進來用餐了,當然可以看美景),所以才會規定入園費可以折抵餐費,否則單一消費者豈不是被剝兩層皮?(笑)

但是,對於單一消費者來說,想要進來看美景,就是要支付入園費,別人付的入園費,是他看美景的代價,跟你有什麼關係?你付了入園費,然後又點了餐,所以店家把妳的入園費抵掉,免得剝你兩層皮,這很合理;至於沒點餐的人,他想要進來看美景,當然還是要交入園費啊!如果拿他的入園費來抵你的餐費,豈不是讓他免費入園看美景?你有什麼理由認為店家必須這麼做?不懂耶~

古人說盡信書不如無書,新聞又何嘗不是這樣呢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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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班前寫到一半的文件,存在google雲端硬碟的同步資料夾裡面,我明明先確認過檔案已經完成同步,才把電腦關掉的,然而回到家裡,打開同步資料夾想要繼續寫,卻絲毫不見那個檔案的蹤影......

以前用sugarsync就很少發生這種狀況,但自從改用google雲端硬碟之後,這種狀況已經發生好幾次了,前陣子還發生過在家熬夜趕工的東西,沒有同步到雲端硬碟裡面去,結果到了事務所想繼續寫下去,才發現檔案不見蹤影,趕快打電話請老木打開家裡的電腦,好讓家裡的電腦自動上傳同步......

果然是免錢的最貴(聳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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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本文轉錄自法源法律網,並非御宅大律師周政個人創作。

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不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: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
法源編輯室/ 2014-02-18


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(十八)日表示,有夫妻為兒子從父姓或從母姓意見不合,男嬰的外婆逕自到戶政所辦理登記,戶政人員表示應抽籤決定,結果抽中從母姓,男子不服提告,該院認定,戶政單位抽籤過程未並無瑕疵,因此判其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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